义乌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
义乌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
(一)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。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。
(二)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不受侵占。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、灭失(不可抗力因素除外)的,由看守所照价赔偿。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,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。
(三)吃足规定的伙食实物量标准,享有足够的饮用水,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,每日上、下午各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监室外活动(雨、雪等特殊天气情况下除外)。
(四)人格受到尊重。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、凌辱、殴打、体罚、虐待。不受其他在押人员安排和指使。
(五)上诉、申诉、控告、检举、聘请律师等材料,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,不被扣压、拖延和损毁。
(六)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、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通信、会见。
(七)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,依法享有选举权。
(八)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。
(九)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。女性在押人员、未成年在押人员、患病在押人员获得适当照顾。
(十)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。
(十一)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有权进行控告、投诉。
(十二)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。
